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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1 22:02  点击: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时又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意味着他们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同一个集体组织的一个家庭只能够取得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的大小,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但大致以能够建造够一个家庭使用的房屋为准。
 
      一家人取得了一块宅基地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然后不得以建造房屋为由向本集体组织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想要再次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必须是该家庭成员满足分家的条件,即该家庭的部分成员从原家庭中分离出去,成为一个新的家庭。此时如果分家出去的家庭成员仍然属于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向本集体组织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属于两个家庭分别各拥有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不属于我们今天谈论的情形,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一块宅基地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宅基地使用权怎么继承问题。
 
      那么,家庭成员在拥有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发生继承的,即此时不能够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继承。
 
      这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家庭财产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因家庭成员的共同关系而产生,因为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这种共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家庭成员关系的整体消灭,比如分家等,而不是单个家庭成员的死亡等方式的消灭。在家庭单个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家庭整体的共同关系依然存在,在家庭整体的共同关系存在情况下, 家庭整体的共有关系也存在。具体到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属于家庭共有的一个整体的使用权。既然是家庭共有的整体的使用权,就不能够进行分割,因此不属于任何人的个人财产,也就不属于任何个人的遗产,因此在个别继承人死亡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当然,在家庭的共有关系消灭时,则已经过世的被继承人所属房屋份额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能够随着房屋份额的分割而可以被继承,此时已经是家庭共同关系消失后应当讨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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