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已经超过二十年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被拆迁的,拆迁款如何处理?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那就是被继承人早已过世,但是其名下的房产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能过户,后来该房产遇到拆迁,经过拆迁针对该房屋给予了大量的拆迁补偿款。此时,就出现了很多继承人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争议,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有的继承人顺利的分到了拆迁补偿款,有的继承人则没有分到拆迁补偿款,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其实要想顺利的继承到遗产,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遗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就是说该遗产是否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或则其遗留的个人财产的转化;二是是否有继承权。有继承权又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首先不能丧失继承权,如果丧失继承权那当然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得到遗产的。其次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虽然有继承权,但是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则分割遗产的请求则依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在二十多年前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就开始了。此时,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房屋就是共同共有的关系,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自动的转移到继承人名下了。继承人可以对继承到的遗产房屋立即进行分割,也可以一直保持共同共有的关系维持房屋现状。
如果在各个继承人保持共同共有关系时房屋遇到拆迁,那么所得到的拆迁款也是各个继承人共同共有的。此时各个继承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如前面分析,想要顺利继承到遗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遗产的来源合法;二是有继承权。因此,考虑在被继承人死亡已经超过二十年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款如何分割时,还应当考虑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尽管此时各个继承人对遗产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是如果拆迁之时是部分的继承人擅自办理的拆迁手续,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拆迁款。那此时另外的继承人想要继承到房屋被拆迁后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就需要在三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请求,超过了三年,该请求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了。这是因为,此时擅自办理拆迁手续的继承人属于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需要在三年之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分割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