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否属于原承租人的遗产?
公房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国家的房管部门一般是房管局直管的公房;一类是单位管理的公房。公房承租人与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取得房屋的居住权。
鉴于此,在公房的承租人过世后,其承租的公房的产权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单位,因此其承租的房屋因为不属于公房承租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当然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不属于继承人的遗产是明确的,但是在目前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因为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对老旧公房进行拆迁是经常发生的事。如果公房承租人承租的公房遇到了拆迁了,那么公房因为拆迁所得的拆迁款是否属于遗产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不同的情形,在公房面临拆迁之时,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情况:
一是在公房拆迁之时,原公房承租人过世,在原公房承租人过世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又确定了新的公房承租人的。新的公房承租人一般来说与原公房承租人都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原公房承租人的同居的亲属,或者其他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的亲属。此时,如果是在新的公房承租人承租后公房才开始拆迁的,则该拆迁款属于公房的新的承租人所有,不属于原公房承租人的遗产。
二是在公房承租人过世后还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期间公房遇到拆迁的,此时的拆迁款属于原公房承租人的遗产,应当由原公房承租人的继承人继承,实际操作中是把该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公房承租人的继承人。
如果在公房承租人在世期间已经开始了拆迁,此时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公房承租人在世时就开始拆迁并且拆迁补偿款在原公房承租人在世期间就已经补偿给公房承租人的,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就如同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财产一样,是其生前所得的合法财产,在其过世后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原公房承租人留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留下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
二是原公房承租人在世期间就开始进行拆迁,但是在拆迁补偿款发放到原公房承租人名下之前原公房承租人过世,此时属于原公房承租人已经可以确定得到的财产,仍然属于其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