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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9-07-25 22:05  点击: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在其过世后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继承方式。众所周知,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遗赠属于遗嘱继承的形式之一。如果通过订立遗嘱把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属于遗嘱继承。如果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就叫做遗赠。
 
      一般来说,只要是立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遗留给指定的人,当然也包括立遗嘱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但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适用遗赠,之前的法院判决标准不太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适用遗赠,有的法院认为不适用,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2018年6月通过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明确了此问题的判断标准,该解答地六条规定:“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根据受遗赠人和遗赠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遗赠是否有效。如果遗赠人(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位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遗留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有效,该人可以通过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从而成为受遗赠人的财产。如果遗赠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位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遗留给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无效,该人不可以取得遗赠人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就要提醒一些把宅基地上的房子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遗赠给孙子的人士,你的遗嘱可能无效,达不到在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给孙子这样一个目的。因为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果孙子又与爷爷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时,就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得到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把房子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遗留给自己的儿子,之后儿子在订立遗嘱把房子遗留给孙子。
 
      总之,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来得到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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