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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在继承时怎样分割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0-10-13 15:54  点击:
      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在继承时怎样分割?
 
      自从住房政策改革以来,我国老百姓取得房屋的方式变得多样化起来。不仅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也可以从单位购买房屋。这个政策就是购买“房改房”,就是单位把之前已经通过福利的性质由购房人居住的房屋,卖给原居住人的一种购房方式。
 
      这种购房方式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有资格购房的人一般是单位的职工,外人是没有资格够买其他单位的房改房的。二是购买的一般是该名职工已经分到的有居住权的房屋,是之前福利分房的产物。三是在后来的房改购房中考虑到了居住人的工龄等多项条件,因此,购房款相比普通的商品房要低得多。四是该种类型的房屋一般要求在购买之后的满一定年限后才能再次出售。
 
       鉴于此类住房的特点,因此在遇到继承时也有一些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中一种因素就是要考虑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购买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工龄问题。如果在当初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工龄的,那么根据工龄可以折抵购房款的规定,相应的当时购买房屋的价格就会较低。这样当面临继承时,尽管夫妻一方已经过世,只要使用了其工龄的,则在继承时该工龄对应的购房款优惠部分,属于过世一方的遗产份额。
 
      这个现实问题曾经困扰北京地区的遗产继承分割多年,在遇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单位开始进行房改房售房,使用了过世配偶方的工龄,夫妻健在方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健在一方名下的,之前的法院裁判一般都认为是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遇到继承时,按照健在一方的个人遗产进行继承。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
 
      在2018你6月年颁布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解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根据该条规定,该房改房必须是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单位的公房,如果是按照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就不用考虑已过世一方的工龄对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仅仅是工龄对应的房产价值的个人部分作为死亡配偶的遗产,其余的为购买方的遗产份额。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规定对该遗产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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