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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哪些人?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4-30 22:06  点击: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哪些人?
 
遗嘱人在生前订立遗嘱的时候,除了自书遗嘱以外,都需要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承担着很重要的职责,他们需要全程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以确保订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正是因为见证人的重要性,法律对于能够作为见证人的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在选择见证人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首先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天然的想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财产增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越多,则债权人的债权越有可能得到实现。鉴于这种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不能够担任见证人。
 
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希望继承人、受遗赠人越晚找他讨要债务越好。只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越多,才越有可能不去催讨债务。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也因为这种利害关系而不能担任见证人。
 
最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合伙人属于利益共同体,他们有一致的利益。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能够得到遗嘱所确定的遗产,则有可能投资于合伙经营的合伙企业中。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伙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
 
第二,有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法律的规定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如上分析,有利害关系的三种人因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特殊关系,他们有可能不能够公平、公正的履行作为见证人的职责。因此,法律为了确保遗嘱是在立遗嘱人个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订立的,明确规定了以上三种人属于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围是法律的推定,只要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见证人之间存在以上三种关系,则这三种人就不能够担任见证人。尽管事实上这三种人可能认真、公证地履行了作为见证人的职责,他们见证下订立的遗嘱也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识。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见证人是这三种人的,则他们见证下订立的遗嘱依然是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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