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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应当由哪个公证处进行公证?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4-24 23:49  点击:
遗嘱公证应当由哪个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对遗嘱订立的过程及遗嘱内容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进行见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见证过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我国遗嘱的合法形式之一。
 
订立公证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然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才能够开始遗嘱的见证工作。那么,遗嘱公证应当由哪个公证处进行?或者说立遗嘱人应当向哪个公证处提出遗嘱见证的申请呢?
 
遗嘱公证应当由哪个公证处进行,涉及到公证处的执业区域问题。《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由该条可知,遗嘱公证既可以由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还可以向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申请遗嘱公证时,可以向其提出申请的公证机构不止一个,是数个。这让想要提出遗嘱公证申请的当事人有时候很迷惑,不知到底要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与《公证法》的规定类似,都强调了行为地的公证处可以办理遗嘱公证。但是,对于什么是行为地,却有不同的理解。按照通常地理解,行为就是办理公证的行为,行为地就是办理公证的地方。规定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意味着公证机构突破了执业区域的限制,即任何一个公证处可以办理任何一个人的遗嘱公证。
 
并且《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也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这就规定得更为明确了,那就是: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可以办理遗嘱公证。
 
因此,如果有人提出作出公正遗嘱的公证机构无权对某一个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一个公证处都可以对任何一个人自然人的遗嘱公证申请接受,并为他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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