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适用口头遗嘱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的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表现形式是口头的一种遗嘱。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后,如果紧急情况解除能够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则立遗嘱人应当重新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来代替口头遗嘱。
如果在能够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没有重新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口头遗嘱照样无效。因为法律规定,从危机情况解除时起,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失去效力。
如果立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后,没有等到危机情况解除就过世了,则只能依靠订立的口头遗嘱来处理其遗产了。
适用口头遗嘱来处理立遗嘱人的遗产,第一步依然是由继承人协商。继承人不能就适用口头遗嘱处分遗产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只能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了。
在通过诉讼解决适用口头遗嘱的继承纠纷问题时,第一步需要查明口头遗嘱的效力。因为口头遗嘱没有以有形载体记录下来,所以对于口头遗嘱是否存在、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以及口头遗嘱内容的证明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来说更为困难。
查明口头遗嘱效力的前提是得证明有口头遗嘱的存在。此时对于口头遗嘱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口头遗嘱存在的一方负担。只有在主张口头遗嘱存在的一方证明了口头遗嘱的存在,下一步才涉及审查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当然,如果一方主张存在口头遗嘱,另一方对此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在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其认可存在口头遗嘱。
第二步,是确定口头遗嘱的内容。在对口头遗嘱是否存在及其内容进行审查时,要从严审查。遗嘱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头遗嘱的内容往往不容易确定,依赖见证人的口述。因此,遗嘱内容容易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因此对口头遗嘱是否存在以及其内容的证明标准也应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对于口头遗嘱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对于口头遗嘱是否存在以及口头遗嘱内容如何的证明,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