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遗嘱继承 >

订立遗嘱需要为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1-20 22:19  点击:
    订立遗嘱需要为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保留必要的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有关人员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审査保留份额的对象时,需要重点审査以下几点:
 
    (1) 保留份额的对象首先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权利。只有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享有该权利。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遗嘱继承人根据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有两个顺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权利要大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因此,保留必要份额的对象首先至少是这两个顺位中的继承人,其次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权利要大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2)该法定继承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所谓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指继承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必要的日常生活资料。不能劳动的能力是怎样形成的在所不问,有可能是先天如此,在出生时就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在成年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还是属于没有成年或者年迈的没有劳动能力者。也有可能是后天的疾病、事故等行为导致的其丧失了劳动能力,甚至可能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如自残等行为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要其没有被剥夺继承权,其都是要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人员。
 
     (3)该法定继承人无生活来源。所谓无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财产等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者社会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以用于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这是为其保留遗产必要份额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有的继人虽然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是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时也不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是这时有工伤保险的保障,每月可能领到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保险保障。这时,就不必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在确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以及是否有生活来源时,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审査时间点,如果继承人原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继承人死亡时已经有了固定的收入,不存在该种情况时,则不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