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嘱中确定的人不履行义务时怎么办?
立遗嘱人既然在遗嘱中附上义务,可见这些义务的完成,对立遗嘱人来说有一定的意义。因此附义务的遗嘱中所指定的得到遗产的人,如果要想取得遗产,就应当完成遗嘱中所附随的义务。
如果遗嘱中确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附义务的遗嘱中确定的义务,会怎么样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正确理解该条,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履行附随的义务。所谓正当的理由主要是指:遗嘱人所设立的义务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义务是非法义务,非法的义务当然可以不履行;
遗嘱人所设定的义务如果违背公序良俗的,则该义务也是不合法的义务,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一样,照样可以不用履行,而且不能履行,履行就是履行人涉嫌犯法了。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立遗嘱人设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也就谈不上不履行了。
第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什么人可以申请取消继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有权申请的人有两类: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才会取消继承的权利。取消的遗产一般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取得,取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也应当履行遗嘱中确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也不是取得所有遗产的权利都取消,而是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附义务遗嘱中的义务可能针对的是全部遗产而言,也可能是针对部分遗产而言。因此,如果遗嘱的义务只是针对部分遗产而言,取消其取得全部遗产权利就会有失公允。
因此该条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只是取消其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取消的遗产,由完成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取得该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