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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下)?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11-11 21:56  点击:
       怎样理解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下)?
 
       比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时候,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继承。那么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该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则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就不属于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人。
 
       因为,此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开源的继承人既然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则表明其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较远,血缘关系也不是那么近。因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毕竟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些人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更为紧密关系的亲属,比方说他们自己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们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照顾义务,可以为其提供生活来源。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此时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就属于被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人。
 
       当然,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确实属于不应当继承的人,但是他也没有其他的法定的为其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则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照顾的人,可以适当的分得一些遗产。
 
       最后,保留的遗产份额既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其他的遗嘱继承人可以继承到的遗产份额。至于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的情形,可以多于或者少于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一个标准就是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最低的生活需要。如果遗产较多,可以多留些,如果遗产少,就少保留些。如果遗产还不够保留的必要的份额的,则其他的遗嘱继承人就不应当继承遗产,全部留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少而得到的必要的遗产不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时,则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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