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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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形式和要求(下)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9-08-10 22:17  点击:
      遗嘱继承的形式和要求(下):
 
      《继承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如果遗嘱中没有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留份的,法律强行规定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这类人员留下必要的遗产。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遗嘱有效包括形式有效和内容合法。就算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这份遗嘱也属于无效的遗嘱,不产生按照该份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遗嘱的形式要件主要有:首先,遗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五种类型中的一种。法律规定的遗嘱的类型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一种类型的遗嘱都规定了严格的形式,只要不符合该类型遗嘱的形式,那么该份遗嘱就是无效遗嘱。
 
      其次,这五种类型的遗嘱订立的程序也是要符合要求的。比如在订立代书遗嘱时,首先是由立遗嘱人口述,然后由代书人代书记录遗嘱的内容,并且现场还要有包括代书人在内的至少两名见证人对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如果见证人并不是现场见证,那该代书遗嘱就不符合程序的规定。如果见证人不是见证了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而是中途开始见证的,也是不符合程序的,此种情形下订立的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
 
      二、遗嘱继承的要求
 
      遗嘱继承的要求,是指在遗嘱继承中法律对继承过程和遗产分割的各种规定,这些规定必须要遵守,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进行继承,可能继承的结果是无效的。
 
      首先,遗嘱继承要求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立遗嘱人无权在遗嘱中处理。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这一部分的内容无效。
 
      其次,遗嘱继承要求遗嘱继承人在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完成被继承人遗产上附着的义务。比方说,立遗嘱人生前如果有没有偿还的债务的,必须以立遗嘱人的遗产予以偿还,偿还遗产后剩余的财产,才能由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
 
      以上就是遗嘱继承的形式和要求,弄明白了才会顺利的通过遗嘱继承得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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