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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母亲代书遗嘱,法院认定为无效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4-08 23:08  点击:
      女儿为母亲代书遗嘱,法院认定为无效:
 
      女儿为母亲代书遗嘱,还有四位见证人,为何该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代书遗嘱是指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形成的遗嘱。然而立遗嘱人、代书人疏忽或者对法律了解得不够,一些代书遗嘱由于程序要件有瑕疵,近年引发的纠纷不断,不少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值得关注。
 
      相关案情如下:1974年,李老太和张老先生再婚,结婚时带了个女儿刘小到张家,后来刘小和张老先生的大儿子结婚,并育有一子张小。1987年张老先生过世,1993年张老汉的小儿子病故。2009年2月,李老太在村长张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潘某、谢某和杨某四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女儿刘小代书遗嘱一份,将其所居住的一间农村房屋的堂屋给其大孙子,也即刘小的儿子张小继承。该遗嘱由李老太及四个在场见证人亲笔签名。2012年2月李老太过世。
 
      几年后,张老先生的小儿子的代为继承人张强欲使用该房屋的宅基地起新房,需要用到这间房屋的堂屋。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张强遂一纸诉状将刘小的儿子张小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李老太的代书遗嘱无效。
 
      在法庭上,张强声称,刘小是本案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不能作为代书人或者见证人,而且该房屋属于李老太与其丈夫张老先生共有,其属于无权处分,其在形式上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内容上构成无权处分,应属无效遗嘱。
 
      张小则辩称:该遗嘱除代书人外,还有四个见证人,故能认定系刘小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就认定遗嘱无效,而且该房屋就是李老太的房产,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立遗嘱的背景,村镇工作人员调解及作为在场人见证及向遗嘱人当场宣读遗嘱等因素,李老太在遗嘱上签字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遗嘱在形式上存在部分瑕疵,不应认定遗嘱无效。
 
      张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早在1985年10月1日即开始实施,在该法实施后,订立遗嘱就应当严格遵循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刘小作为与立遗嘱人及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遂终审改判确认该遗嘱无效。
 
    本案中,刘小是立遗嘱人的女儿、继承人的母亲,属于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或代书人,因案涉遗嘱由利害关系人刘小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因此,想要订立遗嘱的人士要引以为戒,一定要让专业法律人士,最好是从事遗嘱继承业务的律师帮助指导自己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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