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遗嘱继承 >

遗书可以充当遗嘱、具有遗嘱的效力吗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3-16 22:19  点击:
      遗书可以充当遗嘱、具有遗嘱的效力吗?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目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分为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每种遗嘱都有其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才能有效;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最为复杂,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方能有效。

      同时要注意的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特别地很多继承人就因为没有注意到我国继承法要求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这一硬性要求,以为自己的事还是自己亲力亲为的好,就在其父母或者其他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时候充当见证人,最终导致对其有利的遗嘱无效,不能不说非常遗憾。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自书遗嘱通常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签名或者未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存在的问题如前所述是继承人担任见证人或者没有见证人见证或者见证人没有在场见证。这些问题都将导致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法产生遗嘱效力,最终只能法定继承,从而违背遗嘱人的意愿。
 
       除遗嘱外,遗书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同样能产生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继承法这么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遗嘱人临终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但由于遗书不同于遗嘱,因此,必须在查明遗书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否认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自书遗嘱的效力。

      也就是说,遗书有可能起到遗嘱的作用,最终按照书写遗书人的意愿来处理他的财产及完成他未尽的一些事物。但是靠书写遗书代替遗嘱的想法是不好的,是有着很大的法律风险的。遗书毕竟不是遗嘱,遗书只是一个人在将要过世之时对自己身后事的交代及安排。虽然其中财产处理的意见有可能被认定而达到同遗嘱相同的处理其遗产的目的,但为了不必要的风险,在能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还是建议订立形式完备内容真实的遗嘱,这才是处理自己身后事的最好的方法。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