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遗嘱才不让自己的财产让女婿分走一半?
最近谈论热烈的有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再婚的老爷子在再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屋在北京,其价值可想而知巨大,将近一千万元吧。老爷子去世前留了个遗嘱,表明其死后该套房屋由其女继承。他的本意是该套房屋只遗留给其女儿,不想让其女婿得到一星半点,因为当时其女婿与女儿因感情不和正在闹着离婚。
当然房子老爷子也不想留给再婚的妻子,毕竟女儿才是亲人吗。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和女婿与女儿争夺遗产,老爷子在遗嘱中特意写到“本人单独所有的三居室归女儿所有”。
老爷子去世后,果然女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老爷子的女儿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确认老爷子女儿继承的三居室的二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并平均分割老爷子遗留的该套房屋。
老爷子之女实在想不通,为什么父亲在遗嘱中写到三居室归自己所有,但前夫还能分到房产呢?也有很多知悉此事的人士不能够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
诚然,本案中父亲的真实意思是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再婚妻子无权继承,并保证女儿继承所得房屋系女儿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但遗嘱的作用系在法定继承人之间明确遗产归属。本案中父亲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只在继承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本案的遗嘱中在继承人层面表达出了归女儿所有与再婚妻子无关的意思表示,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层面没有表明归女儿单独所有,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女婿二分之一的份额。
也就是说,老爷子注意到了并且有意规避了如上条款的前半句,对于后半句“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老爷子就没有注意到,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要确保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全部归女儿一个人所有,必须明确该财产只归其女儿一人,实践中必须在由女儿继承后加上“与其配偶无关”六个字,这样的话,女婿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女儿继承的其父房屋的诉讼请求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建议,订立遗嘱这样的大事,还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代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