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怎样确定?
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应当重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怎样来确定呢?
首先,在被继承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则法律规定此时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就是继承开始后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作用就是管理及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就是天生的遗产管理人。并且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需求选定的,因此应当以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自然成为遗产管理人,反映了对被继承人的尊重,保障了被继承人按照其个人意愿处理遗产的意思自治权得以充分实现。
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理,遗产管理人也可以是这几类人。
其次,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为继承人,如果继承人为数个人时,应当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推选出的遗产管理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以是全部的继承人都成为遗产管理人。
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来作为遗产管理人是合适的。遗产本来就是由继承人来继承的,此时由继承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就相当于管理自己的事务,此时继承人应当可以履行好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继承人必须是实际可以继承到该名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人。遗嘱中没有指定为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不能实际继承到遗产,继承事务与他们无关,他们不能成为遗产管理人。
最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均丧失继承权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由这些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来主导无人继承遗产的全部处理过程,符合我国的国情。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的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属于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为紧密的处理公共事务的部门,由他们来主导可以很好地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包括偿还债务及将剩余的遗产收归国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