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属于遗产继承时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遗产一般来说应当由继承人取得,这是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决定的。无论是在遗嘱继承中还是在法定继承中,遗产都是在继承人中分配。
在例外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来继承。把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来继承是被继承人的权利,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指定把遗产由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如果遗嘱没有其他的无效情形,则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割遗产。
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属于应当继承遗产的人,除了应当继承遗产的人以外,还有两类人不容忽视,他们就是可以继承到遗产的人。不过因为他们没有继承人的身份,实际上是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就是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酌情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有两类:
第一类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是指:
该类人不是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并且如果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则属于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人。在遗产分配中,如果没有为必须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保留份额的,则应当在遗产分割时予以保留。
而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是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不是必须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被扶养人的情况,可以分给遗产也可以不分给遗产。
第二类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理应对其分给适当的遗产。当然,法条规定是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不是应当分给遗产。
这两类人都是可以酌情适当分给遗产的人。酌情和适当表明,是否给与这两类人遗产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这两类人面临生活困难则可以给予适当遗产。如果遗产较多,也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