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分割时的“必留份”制度?
所谓遗产分割时的“必留份”制度是指在继承后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过程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割时的必留份制度对应于法定继承中对部分继承人的“应当照顾”的制度。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法定继承中对符合一定条件下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应当照顾可以是多分,在遗产不足照顾好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的生活时,其他的继承人可能就会分割不到遗产。
而遗产分割时的“必留份”制度,主要是适用于遗嘱继承中,如果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为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留下足够的遗产。则对于该继承人,就应当在分割遗产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具体而言:
第一,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如果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才符合应当保留“必留份”的继承人。
该继承人首先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能力不足,并不要求完全没有劳动能力。并且该继承人除了继承遗产外,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包括既没有其他的收入,也没有其他人的接济。
第二,保留的份额要根据遗产的多少而具体确定
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多少不定,在不同的遗产继承中,考虑遗产的多寡和应当保留“必留份”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确定应当保留的必留份的具体数额。这个数额可能大于遗嘱继承人继承到的遗产数额,也可能小于其他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第三,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也应当保留“必留份”
遗产继承前要以遗产的价值为限优先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如果清偿完债务后没有剩余的遗产可供继承,则继承人就继承不到遗产。
但是,就算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欠下的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只够保留“必留份”的话,则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就不用偿还了。保留“必留份”后还有剩余的遗产,才是归还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的,则遗嘱继承人才能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