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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怎样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人选?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3-25 22:28  点击:
继承开始后怎样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人选?
 
遗产管理人对于被继承人过世后的遗产清理和保管,以及遗产的分割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在继承开始后直到遗产分割完毕前的阶段,遗产管理人也是针对遗产提起的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和参与人。因此,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对于遗产继承事务来说是重要的事项。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一、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则该一名或者多名遗嘱执行人就成为了遗产管理人。
 
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的意思,本着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就成为遗产管理人。
 
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执行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因此,遗产管理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可能由自然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能由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指明遗嘱执行人的,则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成为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为多名的,应当共同推选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时共同退选的继承人应当承担起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组织好对遗产地分割,完成继承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继承人以及推举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而不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是被剥夺了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推举出来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三、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因为不能协商一致的原因选举不出来遗产管理人的,此时,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保证遗产分配等事项的公正。
 
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此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注意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而不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在城市,则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在农村,则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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