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继承权是一个期待权,继承人想要继承到被继承人的财产,不是光有一个继承人的身份就行了的,还需要继承开始。
继承人的身份是固定的,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身份,就不可能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没有疑义的。
有了继承人的身份,也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必须是从继承开始时起,继承人才可以开始继承遗产,也就是继承权从期待权转为现实的权利。
所以,继承开始的时间直接关系到继承人是否可以开始继承和分割遗产,因此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很重要的。
那么,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以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才可以分割并得到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分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因为现实中任何自然人的死亡方式都是这两种方式的一种,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种方式死亡的时间都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生理死亡是指一个自然人肉体的死亡。生理死亡的标准不尽一致,但都必须要确认该被继承人是确定的死亡。无论是按照脑死亡标准还是呼吸停止标准,最终都要确定该被继承人的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生理死亡的标准。符合法定标准的生理死亡的那一刻,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具体就是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作出的日期来确定,判决作出的日期就是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也是死亡的一种方式,因此宣告死亡判决作出的日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被继承人是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后,被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死亡的,此时就不是以法院的判决作出的日期作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是以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作为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同时也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综上,根据被继承人是生理死亡还是宣告死亡的不同来确定其死亡的时间,其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