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怎样处理?
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知道遗产的继承人,有维护遗产的完整性的义务,并且要向其他的继承人如实的告知遗产的位置、价值及保管情况。不但是知道遗产的继承人有这样的义务,就算是知道遗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义务。
然而,总有一些继承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不如实地披露遗产。主要表现在:
第一,故意隐匿遗产。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某个遗产只有某个或者数个继承人知道有某个遗产的事实,比如某处的房屋,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还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在某个银行的存款,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这一事实。于是知道这一事实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继承人就故意不向其他继承人披露该处遗产,以便这个或者这几个继承人私下据为己有。
第一,故意隐匿遗产。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某个遗产只有某个或者数个继承人知道有某个遗产的事实,比如某处的房屋,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还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在某个银行的存款,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这一事实。于是知道这一事实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继承人就故意不向其他继承人披露该处遗产,以便这个或者这几个继承人私下据为己有。
第二,侵吞遗产。侵吞遗产包括只有侵吞者自己知道的遗产和其他继承人也知道的遗产。只有自己知道的遗产,私自据为己有的,既是故意隐匿遗产也属于侵吞遗产。
有时候,对于公开的其他继承人都知道的遗产,某个或者部分继承人私下的不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私下分割该遗产,或者变卖该遗产私下分割变卖款的,也属于侵吞遗产。
第三、就是争抢遗产。遗产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由有权继承的所有继承人友好协商来继承,所有继承人就遗产的价值、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互相配合着办理遗产需要变动所有人的手续,比方说不动产,要办理产权过户;存款要配合着从银行账户中取出;其他动产根据其用途,在不减少物的利用价值的基础上在继承人之间公平分割。
而有的继承人,根本就不同其他继承人协商或者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私自争抢遗产,强行把遗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遇到以上三种行为的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也就是说遇到有以上三种行为的继承人,酌情减少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至于减少的份额要根据其私自侵吞遗产的多少,以及隐匿的遗产的价值来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