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继承中的必留份制度?
根据《民法典》对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但书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就是法律对必留份制度的规定,此前的《继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适用必留份制度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就是适用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有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过世后,适用必留份制度的继承人必须是他的继承人。并且如果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则适用必留份制度的继承人也必须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则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此时适用必留份制度的继承人可以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次,适用必留份制度的继承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是指不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不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是指该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没有合法的生活来源,比如没有其他的财产收入,比如房租、股权收益等收入。
再次不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在遗嘱继承中,都要为需要保留必留份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法定继承中,本来就有需要保留必留份的人员的份额,在遗产的具体分割中,可以对这类人员予以一定的照顾。
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需要保留必留份的继承人不是遗嘱继承人,则在遗产分割时必须为这类人员保留必留份。必留份的比例可以大于其他继承人的比例,目的是保障该类人员的生活。
最后,必留份人员分割遗产的权力大于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过世后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继承到遗产之前,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然后才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但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如果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则首先要保证留够这类继承人生活需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需要保留必留份的继承人得到了足够维持生活的遗产,然后才需要考虑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如果清偿了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就没有足够的遗产留给需要保留必留份的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就不需清偿或者减少清偿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