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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风险有哪些?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3-21 23:07  点击:
       有限责任公司中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继承中包含股权对应的财产利益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其中只有继承了股东资格,才能够顺理成章的继承到股权对应的财产利益,因此股东资格的继承才是股权继承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是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公司,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有一些特别的限制:
 
       一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时候,此时股权的行使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为行使,此时法定代理人就有可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二是在过世股东的继承人较多时,这些继承人都继承股东资格的话,就容易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使得公司的股东增多,这样会使得公司的股权分散,导致在经营管理中出现没有人负责的局面或者股东争权夺利的局面。其次,如果继承人继承后导致股东的人数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个的限制,则此时就必须要把公司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了。
 
       三是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当没有登记的一方过世时,此时过世一方由于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在册的股东,尽管其有登记一方的股权的一半,但是他的继承人也没有继承股权的资格。而他的配偶因为是公司的登记在册的股东,所以他的配偶的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到股东资格。
 
       四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股东死亡后他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了限制,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就继承不到公司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但是在股东会中通过的对股东资格继承限制的决议,一样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股东资格的继承。当然,如果一个股东过世后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的对股权继承的限制,不对该过世股东的继承人有效。
 
       五是当继承人是公务员及其他对投资经商有限制的特殊身份的人员时,因为他们不能投资经商,当然也不能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为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就相当于是在进行投资经营,因此这类人员要想继承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要么是辞去之前的职务来进行股东资格的继承,要么是只是继承到股权对应的财产利益,而放弃股东资格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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