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后可以恢复吗?
丧失继承权后可以恢复,是指在继承权丧失后的人, 因为某种原因重新恢复继承权,相当于没有丧失继承权一样。那么,同样根据遗嘱继承的受遗赠人在丧失了受遗赠权以后,是否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恢复取得受遗赠权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一样的,都是在五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这五种情形按照严重程度排列:
第一种情形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指定在自己过世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的人。可是如果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却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杀害被继承人的,都是不可以原谅的事情。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种情形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也是性质很严重的错误。所以在此情况下,依然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
第三种情形是遗弃和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准备把自己的遗产在自己过世后给予某个继承人或者某个受遗赠人,而某个继承人和某个受遗赠人却还对他进行遗弃和虐待。此时应当剥夺某个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某个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
第四种情形是严重的对于遗嘱的破坏行为,包括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遗嘱。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被继承人对自己遗产的指定继承权,属于应当剥夺实施以上行为的人的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的行为。
第五种是干扰被继承人自由订立遗嘱的行为,被继承人有自主地订立遗嘱的权利。如果该权利受到干扰,则实施干扰行为的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
在一定的情形下,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恢复继承权或者说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以上五种情形的行为,则不管他是否有悔改表现,也不管事后被继承人也就是遗赠人是否原谅了他,则该受遗赠人依然丧失受赠权。也就是说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一旦丧失就丧失了,不会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