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形式的代位继承制度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一定范围内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情形下,在被继承人过世后,由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一定范围内的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定遗产的制度。
之前的《继承法》只是规定了一种代位继承制度,就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
《民法典》又规定了另一种代位继承制度,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两种代位继承制度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种代位继承制度下,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两种继承制度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两种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第一种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只要是早于被继承人过世,则该过世的子女就是被代位继承人。而在第二种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是早于被继承人过世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只要是早于被继承人过世,则其就是第二种代为继承制度下的被代位继承人。
其次,两种代位继承制度下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第一种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说此时的代位继承人可以不止一代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当然,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辈有代位继承人的,则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辈无权代位继承,以此类推。
而在第二种代位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权的人只有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一辈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子女的话,则就没有第二种代位继承制度适用的余地了。
再次,两种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优先性不同。如果在一个法定继承纠纷中,适用了第一种代位继承制度,则没有第二种代位继承制度适用的余地。因为,适用了第一种代位继承制度,说明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子女继承了所有的继承份额。并且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时候,没有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余地。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才有可能适用第二种法定继承制度,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