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位继承制度的变化有哪些(上)?
代位继承制度是在《继承法》中就规定了的一种继承制度。具体就是指在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已经过世的,对于过世的继承人的后辈是否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可以继承的就叫做代位继承。
之前生效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该子女过世后可以代位继承该子女的继承份额。
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有这样几个要求:一是在法定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留下有遗嘱,此时则根据遗嘱的内容来继承,没有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的余地。
二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死亡的,那可能要适用转继承的制度,而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三是可以代位继承的是被继承人过世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子女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晚辈血亲就行,不论多少代都可以。当然,在现实继承中,也不会超过很多代,一般三代就很少见了。四是无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中有多少人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他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早于被继承人过世的该子女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死亡的,那可能要适用转继承的制度,而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三是可以代位继承的是被继承人过世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子女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是直系晚辈血亲就行,不论多少代都可以。当然,在现实继承中,也不会超过很多代,一般三代就很少见了。四是无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中有多少人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他们继承的份额只能是早于被继承人过世的该子女有权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有增加规定了一种可以代位继承情形,就是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由此,继承制度中除了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外,又多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制度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够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如果是遗嘱继承,则没有适用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余地,这一点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制度是一致的。
二是必须是没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了。兄弟姐妹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哪怕还有一个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在法定继承时就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更谈不上由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子女来代位继承的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