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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判断标准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9-12-12 22:21  点击: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判断标准?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遗产的人。法律一般会明确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并且《继承法》进一步规定,父母包括继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继父和继母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如果父母再婚,那么孩子一般就会称呼父母再婚的伴侣为继父(继母)。同样此时继父或继母会称呼再婚伴侣已有的小孩为继子(继女)。但此时虽然彼此间称呼为继父母子女,但并不一定是法律规定的相互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继父母子女。要想成为相互有法定继承资格的继父母子女还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
 
      扶养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关系,一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关系。所谓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主要是指继父母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还没有成年,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继父母与亲生父母再婚后继续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任务,此时就可以认为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他们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继父母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再婚时孩子已经长大成人,不需要继父母的抚养,则不构成相互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谓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关系,指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再婚的时候,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并且对与自己亲生父母结婚的继父母承担了扶养的责任。这个扶养不一定是金钱上的给予,也可以是在生活上的照顾,体现在继父母年老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继子女对继父母给予日常饮食、及身体上的照顾等。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没有对继父母的生活予以照顾的,则他们之间也不构成相互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可以看出,继父母对继子女主要体现在抚养上,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照顾。继子女对继父母主要体现在扶养上,是一种必要帮忙、扶助。只要是在这两种情形下体现出了“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尽到了“抚养”或则“扶养”义务,就可以认为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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