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确立的遗产分配原则以均等为原则,特殊情况为例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例外情况,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各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相等的,不存在谁多谁少的问题,相对比较公平。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1)同一順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先后之分,他们继承遗产的份額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6)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技养的,分配遗产时, 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口向其继承份額。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遗产分配也不是绝对的均等分割。还要考虑要分割的遗产的实际状况和继承人的特殊情况。具体来说:
1.遗产标的物的状况不同而不可能做到公平分割遗产。如果被继承的财产是金钱,那基本上可以很平均的分配。如果是一个物体,举例一台农用拖拉机,可能从事农业的继承人很需要,不从事农业的继承人根本用不着,这时,可以由从事农业的继承人取得该拖拉机,而对没有取得拖拉机的继承人给予金钱的补偿或者别的遗产实物的补偿,这时遗产的分割就不是绝对公平的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绝对公平的做法就是把拖拉机用锯子等工具切开一份为二,这也是不现实的。
2.各个继承人及其他需要照顾的人的不同情况决定遗产有分配多寡的情形。因为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由被继承人照顾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的人,不管其是否是继承人,都有可能分到部分甚至多于继承人份额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