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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北京继承律师为您详解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7-11-02 21:37  点击: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是指在城市房屋征收活动中,对哪些由于征收活动造成的损害应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范围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补偿的范围应不限于被征收的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还应包括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损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是建筑于特定地块形成固定活动空间的建筑物。作为征收的主要对象,房屋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是征收补偿的主要范围。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房屋必须是合法的房屋,即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不管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应是合法的,否则将不予补偿;并且房屋本身合法,就是说该房屋是依法建造的,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筑。
 
    征收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被拆除、迁移他处居住,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将居住的房屋交由征收人拆除后到居住至新住房内的过渡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会发生诸如房屋租赁支付租金等费用,这笔费用应当由征收人支付。如果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则征收人解决了过渡期内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履行了对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责任,因而不必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予以补偿。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许多国家征收房屋时都对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17条规定的补偿范围也未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成为我国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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