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公房就是由房管局直管或者单位管理的所有权为国家或者单位的房屋。一般房管局直管的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也有部分属于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子由房管局代为管理。单位管理的公房一般所有权为单位集体所有,也有所有权归属国家而由单位管理使用的。
公房承租权是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承担缴纳房租的义务。公房承租权的由来有历史的原因,解放后,由于当时工资水平较低,很多工厂的工人及城市居民没有自己的房屋,也买不起商品房屋。因此,只能租居国家或者单位的房子。直到近十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房地产业,随着商品房的大量开发,才使得部分人买了商品房,从而拥有属于自己的真正所有权的房屋。当然,因为历史的原因,还是有部分人租住在公房里,并且这些租户的年龄都老了。因此,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首要特性就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租赁的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公房肯定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不属于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只能对遗产进行继承。公房不属于遗产,当然不能够被继承。公房的承租权是他物权不属于所有权,且承租人对公房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被继承的。
在原承租人过世后,他的继承人既然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可是的确又没有别的房屋可以居住,应该怎么办呢?此时,原承租人的继承人中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可以要求公房的所有权人变更公房的承租人,由原承租人变更到需要继续承租的继承人名下,继续对公房予以承租。
对此问题,《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在第五问就明确解答为: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