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后来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效力如何?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是完权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根据其精神状态、年龄及认知能力,可以分为三种状态:第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自然人的三种状态相适应,这三种状态的人所能够完成的民事行为的能力是不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完成任何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成与其年龄及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对于被继承人及其继承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一律属于无效遗嘱,这是为《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所确立的规则,是毫无疑义的。
那么,如果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一份遗嘱,没有其他的瑕疵,应当属于一份有效的遗嘱。可是如果在这之后,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变成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该人订立的遗嘱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这种情形是存在并且十分常见的,订立遗嘱后因为疾病很容易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订立遗嘱的主要是老年人,老年人因为年龄及身体原因,是很容易因为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变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算不生病随着年龄增长,年事已高的老人也会自然变得记忆模糊、思维不清了。
如果因为立遗嘱人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否定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订立的遗嘱,则意味着其不能够再订立遗嘱了。因为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订立遗嘱的资格,其立下的遗嘱时无效的。
真的这样的话,则立遗嘱人就失去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及规定的。
因此,我国《民法定继承编解释》第二十八条后半段及之前的法律都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