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订立有数份遗嘱的继承时以哪份遗嘱为准?
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可能在生前订立有数份遗嘱,此时一旦在被继承人去世开始继承的时候,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来进行继承呢?
首先,在被继承人订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形下,一般以最后一份的遗嘱内容为准进行继承。现代随着公民权利意思的增强,以及对自己财产特别是生后财产处置的意愿增强,很多人特别是一些高端人士一般就是每隔几年就会订立一份遗嘱,这样就导致了一个人去世后有多分遗嘱存在的情况出现。
因此,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形下,最后的一份遗嘱,一般就是最能表达订立遗嘱人意愿的那份遗嘱。所以,一般是以最后的那一份遗嘱为准来进行继承。
之前的《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公证遗嘱的话,则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就是说不论在被继承人过世前订立有几份遗嘱,也不管公证遗嘱是否是最后订立的遗嘱,一律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来继承和分割遗产。不过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的规定,一律以公民订立的合法有效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来进行继承。
其次,之前的遗嘱中与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不相冲突的部分也属于遗嘱继承时应当参照的内容。比方说,最后一份遗嘱中漏掉了被继承人某个遗产的分配,但是前面的遗嘱中说明了这个遗产应当由谁继承及继承的份额,则在继承时,应当按照前面遗嘱的内容办理。
当然,如果前面的遗嘱的内容与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的内容相冲突,则相冲突的部分就不会成为继承时的参考依据。比如在之前的遗嘱中说明某个遗产由该名继承人继承,后面的遗嘱又指明这个财产由另一名继承人继承,在相冲突的情况下,就应当以最后的一份生效遗嘱的内容为准进行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是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来进行继承,而不是以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来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那就不能以这份遗嘱的内容为准来继承。当然,如果最后一份遗嘱中只是部分内容无效,那么有效的部分依然是继承的根据。如果因此导致部分的遗产没有指明继承人和份额的,则要看之前生效的遗嘱中有没有规定,如果之前的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和继承方式,则按照之前生效的遗嘱内容来继承。如果被继承人订立的所有遗嘱都没有对某个或某部分的遗产怎样继承进行规定,则该部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