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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风险有多大(下)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9-01-03 22:33  点击:
      打印遗嘱的法律风险有多大(下)?
 
      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书写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遗嘱的基本要求,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一个遗嘱哪怕是被继承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但只要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这个遗嘱从形式上来说就是不合格的,也就是无效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别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是我国遗嘱的最基本的形式要求,并且此要求极为严格,任何不符合这些形式要求的遗嘱都是无效的遗嘱。
 
      另外,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制作遗嘱还是要严格的按照《继承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出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只有形式上符合规定的遗嘱,才能继续探究其内容的合法与否,只要形式上不符合要求,遗嘱就是无效的,就没有再探究立遗嘱人意图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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