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立遗嘱-北京继承律师为您解答:
合立遗嘱又称共同遗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继承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以处分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
合立遗嘱与一般的遗嘱有所不同,其主要特征有:
(1)合立遗嘱是一种共同民事行为,合立遗嘱为2 人以上,须有共同一致的遗嘱意思表示。这种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两人有明确的订立遗嘱的意愿,并且订立遗嘱的两人或者多人知道彼此要共同订立遗嘱的意思,而且在行为上两人或多人共同订立一一份遗嘱。
(2)合立遗幅属要式法律行为,该类遗嘱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的合立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此类遗嘱是要订立遗嘱的两人或多人达成共同订立遗嘱的合意以后的订立遗嘱行为,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急迫的行为,不适用口头遗嘱。为了更好的表达出每一个订立遗嘱人的真是意愿,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3)合立遗嘱对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受到相互制约,合立遗嘱各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每位遗嘱人对其财产的意思受到其他人意思的制约。这也就是说合立遗嘱人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受到其他的合立遗嘱人的意愿的制约,这源于合立遗嘱人的财产上的彼此连结,表现为合立遗嘱人财产本身的共有关系、继承关系等基础关系,因此,才有订立合立遗嘱的必要。
(4)合立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有所差别,部分遗嘱人死亡时,合立遗嘱可部分生效。只有全部合立遗幅人均死亡时,合立遗嘱才全部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合立遗嘱人财产上的共有、继承等基础关系,只有当全部合立遗嘱人死亡时,才能最终明确合立遗嘱人彼此的财产关系,也才能最终明确遗嘱的内容。
(5)合立遗嘱也不得对抗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遗赠的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质是一份互负义务的协议,在一方履行完毕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然不能不按照协议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具体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一方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后,被扶养人理应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遗留该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