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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怎样确定遗产管理人?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张剑锋律师团队 添加时间:2024-03-27 23:31  点击: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怎样确定遗产管理人?
 
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订立的有效遗嘱中如果明确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则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就自动地成为了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能是一名,也有可能是多名。既可能是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也可能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担任遗嘱执行人。既可能是自然人担任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是有关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
 
在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遗嘱管理人或者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不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继承人成为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还是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从而由部分或者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都可能存在着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情形。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的居所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是持续地、不间断地存在着。本来应当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而继承人却处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遗产就会面临没有人管理的境地。这时,遗产就有可能受到侵占和毁坏。
 
为了确保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保护各个继承人的利益。或者在最终没有人继承人的情况下,保护国家或者有关组织的利益,需要为遗产确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地规定,遗产没有人继承的,由国家或者有关组织所有。因此,在继承人下落不明难以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尽早明确遗产管理人也是对国家或者有关组织的财产的保护。
 
此时,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时的遗产管理人时的确定原则来确定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那么,在继承人都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对遗产的清理和保护义务。
 
与没有继承人的情形不同,下落不明的继承人既可能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有可能最终下落不明的继承人还会出现。在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后,一般也不改变遗产管理人,依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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