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一直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再一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最早是在《继承法》的第十五条确立了这一原则,现在规范继承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就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原则:
首先,在继承中继承人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在继承中,由于现在遗产的价值一般是巨大的,在巨大利益面前,部分继承人可能起了歪心眼,采取各种方法想要多分遗产,比方说,隐瞒自己掌握的财产,不公布遗嘱等。
如果每个继承人都有小心眼,那继承就不会一帆风顺。正确的做法就是各个继承人都后退一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事宜。这样,才能够顺利地完成遗产的继承。
其次,各个继承人在继承中应当和睦团结。和睦团结意味着各个继承人应拿出和和气气的态度,坐下来认真协商继承的方案,避免遇到一点小问题就翻脸,这样是极不利于继承事项的处理的。团结意味着所有继承人要心往一处想,不隐瞒自己掌握的遗产,及时通知不知道的继承人。然后所有的继承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继承中的事项进行协商处理,最终做到顺利地解决继承事务。
最后,各个继承人争取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好继承问题。
做到了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一般就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好继承的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继承问题,也是最简单、对各个继承人来说成本最低的继承方式。如果各个继承人不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继承问题,势必要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继承问题。诉讼方式解决继承问题,难免造成当事人的讼累。
综上,只有做到了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才能够协商解决继承问题。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是前提,协商解决继承问题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