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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设立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2-02-05 22:32  点击:
       家族信托设立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指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到信托人名下的制度。信托财产如果没有登记到信托人的名下,那应该还是信托的设立人的财产。同时,因为信托财产没有转移,导致信托不生效。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信托财产的转移没有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因此,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是信托的生效要件。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对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时,应当办理法定的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的,信托法律关系不能生效,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采取的登记生效模式有些过于严格,对我国的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发展起到了阻滞的作用。
 
       信托财产的登记后果一般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信托的设立人之所以设立信托,就是想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信托,使自己想要的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方式,则使设立人如果想要设立保密要求较高的信托变得不可能,也就失去了设立人设立信托的热情。
 
       设立人设立信托时,既不想让其他人知道是用了哪些财产来设立信托,又不想让别人知道谁是受益人。可是如果是信托财产必须要登记才能生效的话,对于设立人而言就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就不会去设立信托了。
 
       其实,信托财产登记的基本功能无非就是信托财产登记的公示功能和对其他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的保障功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也可以完全满足登记的这两个功能。因此,我国今后在修改《信托法》及相关法规时,建议把信托财产的登记由登记生效改为登记对抗制。
 
       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中还存在着信托财产登记范围不明确的缺陷。根据《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当办理信托财产登记。而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财产类型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飞机、船舶及飞行器等特殊动产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但是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考虑以这些财产类型设立信托时的财产登记问题,也就是现有登记制度体系中没有考虑信托财产这一特殊财产类型,哪些财产应当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也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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