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事实,是继承中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起算点。对于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重大的影响,也会影响继承人以外其他人的权益。因此,弄清楚继承开始的时间很重要。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一个明确的结论,那就是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既然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的,那就说明,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并没有开始,因此在继承人死亡之前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当算作是与继承相关的法律关系。比方说,继承开始是确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点,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的,一般法律不认可放弃继承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才可以算作有效的放弃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既然如此重要,因此,就应当准确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以便准确的界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
一、自然死亡的,以家属确定的自然人死亡的确切时间为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一般自然死亡之时会有家属在跟前,可以以家属确认的时间为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当然,有时自然死亡时并未有家属在旁,此时应当以医院查明的时间为准。也可以是法医查明的时间为准。
二、因病在医院去世的,此时应当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定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患者在医院病逝,法院都会有详细的病历记载。因此,此时确定的死亡时间是准确的。
三、在意外事件中死亡的,则会以有关机关作出的证明文件为准。一般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时间的证明文件。
四、以法院的宣告死亡作为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宣告死亡也是被继承人死亡的一种方式,此时法院的生效裁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不同的情形下,确定死亡时间的方法不一样,但是最终也是能够确定出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的,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确定了,就可以得知继承开始的时间,那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