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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过世后怎样继承?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9 22:43  点击:
      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过世后怎样继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会进行投资,在投资开办公司的时候,在投入资金的时一般就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而且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公司登记中,也只会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而不会同时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此时,股权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夫妻一方过世时,另一方应当怎样继承呢?
 
      鉴于此时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继承前先要进行析产,即股权的一半属于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另一半才属于过世一方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此时要分为两步来处理:第一步把健在一方的股权份额分离出来;第二步对过世方的股权进行继承。
 
      在第一步分割夫妻股权份额时,采取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借鉴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分割方式,就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首先,就是健在的一方在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健在一方取得股东资格,股权份额属于过世配偶拥有的股权份额的一半。其次,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愿意购买的情况下,则其他股东购买的过世股东股份份额的一半对应的金额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过世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时拥有的股份份额是也是过世股东拥有的股份份额的一半。
 
      第二步,对剩余的过世股东的另一半股权份额进行继承。此时按照继承的规定进行,那就是根据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的份额都是刨去健在一方的一半份额的那部分股权。具体的继承上,如果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协议没有对股东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则过世股东的配偶和其他有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的规定取得股东资格,股份份额就是其继承的部分。如果之前的分割夫妻股权时健在一方已经得到部分股权份额的,则分割和继承到的股权份额相加就是健在一方拥有的总股权份额。
 
      当然,如果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规定不允许股东过世后的继承人继承的,则股权价值对应的金额可以由过世股东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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