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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安置款属于遗产吗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1-20 22:41  点击:
    公产房拆迁安置款属于遗产吗?
 
    被继承人生前的公产房拆迁所得的安置补偿费应属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客观存在的交易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租金与公房租金间的差额收益;二是房改收益,这实际是一种房改政策利益;三是拆迁补偿和安置收益。上述收益都是由公有住房使用权帯来的,所以,公有住房使用权应该是独立物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权能接近于所有权,是公有住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限制处分的权利。
 
    可见,现有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权能已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只允许占有、使用而禁止收益、处分的具有福利性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现有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就其基于特定身份(如产权単位职工、取得回迁房的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等)而取得的占有、使用的权益,应依据《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但公有住房使用权中包含的交易价值部分应为原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承租人死亡后,该部分权益应属遗产之列。
 
     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公产房的拆迁安置款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也是目前很多地方在拆迁安置中的做法,拆迁时单位一般就放弃拆迁利益,公租房的承租人直接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所得利益归公租房承租人,因而在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后拆迁安置补偿款当然属于遗产。
 
    当然,也不排除有的地方在拆迁时,公租房的承租人不是作为被拆迁人对待,单位作为被拆迁人直接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然后再给公产房承租人一定的补偿,这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只能是这一定的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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