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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可以继承吗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1-20 22:41  点击:
    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可以继承吗?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实践中,未过户的赠与房产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所有权变动需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始生效力。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根据《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房产作为赠与物虽然没有过户,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受赠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赠与公证细则》第7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可见,对赠与的公证只是完成赠与行为的一部分,本案当事人未按该细则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赠与合同未成立。因此,本案未过户的赠与房产不属手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 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在审判中采取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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