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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款作为遗产继承中不便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亟需修改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18-04-19 23:05  点击:
      目前存款作为遗产继承中不便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亟需修改:
 
      因老伴儿去世,年届九旬的王先生无法取出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于是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儿在该银行的存款及利息归自己所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王先生的老伴儿于女士在北京某银行开户并存款30万元。2016年1月,于女士去世。后来,王老先生委托亲戚去银行时,由于连续3次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定,存款无法取出。
 
      根据银行业务流程,如果取款人知道账户密码,带着相关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取款。如果取款人不知道密码,只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密码业务只能由本人办理。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要想取出这笔钱,要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要么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的合法继承人身份。
 
      银行的依据是央行的相关规定——根据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为此,王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4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于女士死亡后,其在北京某银行存款的一半应属王先生所有,另外一半作为于女士的遗产开始继承。于女士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该遗产应按法定顺序继承。王先生作为于女士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该笔存款归王先生所有。
 
      银行一方说:“法院查清后,我们同意判决。”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查阅公开报道可以发现,仅在近几年,浙江、辽宁、山东、河南等地已经发生不少类似事例。
 
      例如,2013年,辽宁沈阳市民金先生的父亲突然去世,在整理老人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张银行储蓄卡。金先生不知道银行卡密码是多少,“我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存了几块钱,查了一下,里面有1万多元”。随后,金先生带着父亲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到银行取钱,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户主已去世,除了领款人的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主的死亡证明、公证处的公证书,才能执行此操作。
 
      而办公证书的过程特别麻烦,一定要具备以下材料: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有银行解释说,曾有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认为费用太高得不偿失的客户,放弃了在银行的存款。这种案例很常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就属于据此制定的部门规章。该部门规章第四十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该规定未必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所确立了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立法精神。从继承法的角度看,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遗产,继承法并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
 
      “我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修改《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为继承人取款提供更多的便利。例如,可以增加规定,只要继承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就可以取款。”周友军说,同时,也不能放开太多,那样会影响存款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同样建议,可以由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则,便利客户取款。
 
      董新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银行来说,首先需要考虑被继承人财产的安全,其次要对继承人进行身份识别。对继承人来说,如果能证明是合法的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并不一定必须进行公证。如果履行了证明义务,继承人在继承的过程当中,金融机构应该给继承人继承财产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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