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继承制度中,继承人有什么权利?
继承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继承人无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之所以继承人能够无偿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是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之前的《继承法》的规定,能够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前都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一定范围的姻亲关系等。
正是因为特别的关系,才使得继承人能够无偿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而言,继承人有这些权利:
一是继承遗产不像买卖一样需要支付对价。继承人是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到的遗产目前需要缴纳的继承有关的税费也是很少的,基本是一些可以忽略不计的数额。
继承到的财产就如同买到的财产一样,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权利。比方说继承到的房屋,对房屋本身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不用承担被继承人所欠的各种债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除了留下遗产,可能还欠有债务,包括对公的税务债务,以及对私人所欠的债务。
继承人只需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而无需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是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
三是有选择继承还是不继承的权利。前面说过,继承人继承时是不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的,但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的净值少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此时遗产其实是负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有选择继承并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或者是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不用承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当然,如果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法律是不允许的。比如,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放弃了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就医所形成的债务,仍应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