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地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的遗产的。
这一规定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该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前的《继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只要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时,就要把他们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来继承其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
此时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被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甚至是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同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只要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就自动取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当然,取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有意义。如果是公婆、岳父母留下有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来继承。此时有权继承遗产的是遗嘱中指定的人,如果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没有被遗嘱指定为遗嘱继承人,他们虽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但还是不能够根据遗嘱继承的规定继承到遗产。
同时在法定继承中,还有代位继承的规定,在被承认的子女先于其过世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当继承到的遗产份额。
那么,如果在法定继承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因为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到遗产的,此时丧偶儿媳的子女和丧偶女婿的子女,当然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早于其过世的子女的子女,是否还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定继承编解释一》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