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

主页 > 继承纠纷 > 法定继承 >

继承案件中,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抚(扶)养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添加时间:2020-09-28 23:32  点击:
      继承案件中,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抚(扶)养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
 
      继承案件中,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关系,因此能否被认定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如果能够认定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就可以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进行法定继承了,而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被认可,则意味着就丧失了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遗产的权力。我们都知道,遗产的价值往往巨大。因此如果丧失继承的身份,损失有时是巨大的。
 
      前面文章介绍过认定继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否存在,主要以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着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那么怎么来确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着扶养关系呢或者说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存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一是考虑抚养时间的长期性。此时的抚养包括扶养,抚养是指成年人对未成年的养育,而扶养多指成年人对老年人的养育。在继子幼小的情况下,则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养育。此时的时间,主要是考虑继子女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多长时间后继子女成年,如果是继子女在成年之前没有同继父母实际生活在一起或者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过短,则可以认定双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在继子女抚养继父母的情形,主要是在继父母年迈后继子女给予继父母供养和照顾时间的长短,如果在继父母老迈后继子女没有实际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或者生活在一起供养时间很短的情况下,也不宜认定为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
 
      二是在一起生活期间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虽然继父母子女是生活在一起,并且这种一起生活的状态还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成年继父母如果没有对未成年继子女给予物质与精神上的实际照顾的,则依然不能认为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在成年继子女与老迈继父母生活在一起时,如果没有尽到实质上的物质与精神上的扶助义务,也依然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抚养关系。
 
      三是从双方家庭身份的融合性来判断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主要是考虑双方之间是否以继父母子女相称,外人对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知晓度等方面来考虑。如果双方没有这种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融合性,则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抚养关系。

 


  联系人:张剑锋律师

   电话:13651270589

  传真:(010)59626911-286

  邮箱:zjf199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张剑锋律师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30446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