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审理中增加遗嘱继承等情形时怎样处理?
法定继承审理中是指当事人以法定继承的案由到法院进行立案,立案后法庭择日开始对该案进行审理,进入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程序。
增加遗嘱继承情形时是指,在当事人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以法定继承案由进行立案后,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又出现了遗嘱继承等的情形,包括原告拿出遗嘱和被告及第三人拿出了遗嘱等情况,也包括遗嘱处理了全部要继承的遗产以及遗嘱仅仅处理了部分要继承的遗产的情形。
无论是哪种情形,法庭都面临着要继续审理案件的现实考量,此时是继续依法定继承来审理,还是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起来审理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根据该条规定,在法院以法定继承纠纷的案由立案审理后,该案的当事人分别提出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的证据的情况下,按照规定,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纠纷的案由进行审理。在遗嘱中把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组织甚至国家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赠的规定来进行审理,在当事人拿出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已经开始的庭审程序中如果分开分别按照不同的案由来进行审理,不但实践中不好操作而且浪费司法资源还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这样做的好处当然是有利于查明案情并且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此时的案由列为继承纠纷这一个上级案由,然后进行统一审理并统一作出判决,最大限度的解决了判决结果不统一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
以上只是遇到这种情况的一般处理方式,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在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这同样是基于诉讼经济考虑,当事人众多又加上不同的诉讼请求肯定增加了审理难度,此时让当事人分别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案由进行起诉,有利于法庭查明案情,最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只是在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才可以分别提起诉讼,分别审理,这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